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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起,肇庆市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肇庆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