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肇庆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分为凤麟卡、杰才卡、优才卡三个类别,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本办法享受优惠便利服务。肇庆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详见正文。
肇庆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实施“西江人才计划”,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29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肇发〔2023〕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分为凤麟卡、杰才卡、优才卡三个类别,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本办法享受优惠便利服务。
第三条 在肇工作且符合申领条件的人才(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除外),不受国籍、户籍和年龄限制,可申领对应类别的“人才绿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四条 申领“人才绿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符合在肇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我市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尖端人才,可申领凤麟卡。
(一)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包含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尔贝奖、图灵奖、拉斯克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国家引才计划有关项目入选者〔除青年、博士(后)项目外〕;“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四)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任命或认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领衔科学家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
(五)国家战略科学家、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领军人才。
(六)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讲席学者;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七)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八)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九)“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引进杰出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十)“西江人才计划”引进培育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肇庆市A类高层次人才。
(十一)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十二)按程序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高层次人才。
(十三)我市制造业招商实际投资30亿元以上人民币的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家公司限申报3人)。
(十四)广东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
(十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尖端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杰才卡。
(一)国家引才计划青年、博士(后)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认定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项目)的中青年核心骨干成员;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平台建设技术负责人等中青年科研人才。
(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第一位设计人;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四)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六)“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引进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中青年德艺双馨作家、艺术家。
(七)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二等奖带头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八)“西江人才计划”引进培育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肇庆市B类高层次人才。
(九)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及我省年度重点外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当职务者;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中国2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每个单位每年限申报3人)。
(十)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的港澳台籍、外国国籍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获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十一)我市制造业招商实际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内人民币的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家公司限申报2人)。
(十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人员。
(十三)广东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
(十四)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可申领优才卡。
(一)“西江人才计划”引进培育市内领先、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肇庆市名师(名校长)、名医、名匠、名家工作室和新农能人工作室的领办人(主持人);获评“砚都工匠”的高技能人才等,西江优秀青年人才,肇庆市C类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我市制造业招商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人民币的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家公司限申报1人)。
(五)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上一年度工资性年收入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5万元人民币的工作人员。
(六)我市企业引进(培养)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产业工程师。
(七)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享受待遇
第八条 凤麟卡、杰才卡、优才卡持卡人均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相关部门机构的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1.肇庆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绿色通道,优先为持卡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一对一帮代办等便民服务。
2.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审等车管业务。
3.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5.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优先为持卡人就医提供门诊预约、挂号、结算等服务。
6.市场监管部门为持卡人优先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有关手续,持卡人申请企业注册落户,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供“企业开办半天办成”服务。
7.持卡人到肇庆市辖内银行办理业务,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8.持卡人可享受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现场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办理公证业务绿色通道。
(二)享受安居保障便利。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租住人才公寓优惠服务,一般租期为3年,租住期满后,最长可申请延租半年。按规定享受入住本市人才驿站的优惠减免。
(三)享受子女入学便利。非本市户籍持卡人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入读肇庆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按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入学政策申请入学。持卡人非广东户籍子女参加广东省高考,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享受特设岗位聘用便利。持卡人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可按规定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外单列核定。
(五)享受生活服务便利。
1.乘车优惠服务。持卡人可凭卡免费乘坐本市内各地公交车。持卡人在肇庆境内高铁站乘坐高铁,可凭卡在贵宾室候车,并通过贵宾室快捷通道进站乘车,享受优先安检及检票服务。
2.观光旅游优惠服务。持卡人每日可凭卡免费携带6人及以下人员(含持卡人,下同)进入市内国有景区景点观光休闲。
3.生活消费服务。持卡人凭卡享受与“人才绿卡”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消费折扣优惠。
4.文体服务。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市(县、区)两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优惠入场馆健身服务。
(六)享受交流联谊服务便利。持卡人凭卡参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应类别人才交流、联谊活动。
第九条 杰才卡持卡人还可优享以下待遇:
1.享受安居保障便利。持卡人按规定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一般租住期为3年,租住期满后,最长可申请延租1年。
2.优享医疗服务便利。持卡人在我市指定医院就医时,可优先安排入住病房。
3.优享子女入学便利。持卡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可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当年度学位情况及持卡人才意愿,优先安排入读;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可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当年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4.优享健康体检便利。持卡人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当年已享受单位免费体检的,不再重复享受)。
5.优享生活服务便利。持卡人每日可凭卡免费携带10人及以下人员进入市内国有景区景点观光休闲。
第十条 凤麟卡持卡人还可优享以下待遇:
1.享受安居保障便利。持卡人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租住期为3年,租住期满后,最长可申请延租2年。
2.优享医疗服务便利。持卡人有医疗需求的,由设在我市三甲医院的“人才医疗中心”为持卡人才提供线上线下导诊及医疗咨询,每年免费提供2次专家特诊和一次体检(当年已享受单位免费体检的,不再重复享受),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安排床位,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检查和手术,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3.优享子女入学便利。持卡人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可由当地教育部门结合当年度学位情况及持卡人才意愿,优先安排入读。
4.优享健康体检便利。持卡人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当年已享受单位免费体检的,不再重复享受)。
5.优享生活服务便利。持卡人每日可凭卡免费携带10人及以下人员进入市内国有景区景点观光休闲。
第十一条 为持卡人才的父母、配偶、子女发放亲属副卡:
1.凤麟卡亲属副卡持有人可享受第八条第(一)、(六)项规定的待遇;
2.杰才卡及优才卡亲属副卡持有人可享受第八条第(一)项中第3、4、5种服务。
第十二条“人才绿卡”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新增的其他人才服务。各县(市、区)在全面落实本办法的基础上,做好市县人才卡和人才优惠便利服务的衔接,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需要提供特色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申领。采取网上申领与线下申领相结合方式。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申领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肇庆市“人才绿卡”申请表,提交对应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申领人和工作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核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绿卡”资格审核、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变更。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发卡部门根据变更后的信息重新制发“人才绿卡”:
(一)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持卡人出现分类条件变动的。
发卡机关每年对持卡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满足持卡条件。持卡人存在信息变更或持卡资格变化情形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发卡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失效。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人才绿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由持卡人所在单位经市一级所属人才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办新证;“人才绿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人才绿卡”遗失时,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及时向发卡机关报备,并凭有关材料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由发卡机关收回并注销“人才绿卡”:
(一)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持卡人已不在肇庆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持卡条件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持卡资格的;
(四)被列入国家和省个人失信名单的;
(五)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
(六)因持卡人本人的不当行为引起重大社会不良舆论的。
发卡机关发现持卡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直接予以注销。注销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回收并交发卡机关。
因第三至六项被注销“人才绿卡”的,不再对其发放“人才绿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建立全市“人才绿卡”服务管理体系。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才绿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各级组织部门负责“人才绿卡”工作统筹抓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服务。
第十九条“人才绿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本办法制定具体服务指南,严格认真执行“人才绿卡”相关服务待遇,各项服务承接单位要指定具体负责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到人,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绿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落实“人才绿卡”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审批管理和落实服务待遇中,出现违反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动“人才绿卡”有关政策落实的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试行)》(肇人才领〔2019〕4号)同时废止,已发放的“人才绿卡”按照本办法重新申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https://www.zhaoqing.gov.cn/zqrsj/gkmlpt/content/3/3055/post_3055071.html#2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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